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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工業企業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監測技術指南(試行)》(HJ1209 —2021)等相關導則的要求,根據前期進行的現場踏勘、資料收集和人員訪談,綜合考慮企業內重點設施和重點區域污染隱患和區域環境因素,按照專業判斷法,有針對性的布設監測點位,對企業進行土壤及地下水監測及調查評估工作需重點調查污染物進行監測和結果分析。識別出存在污染隱患的重點單元如下:單元 A(噴涂車間、污水處理站);單元 B(包裝車間、危廢倉庫、倉庫);單元 C(板式車間);單元 D(五金車間、噴涂新線);單元 E(包裝車間、切管車間、制管車間、危廢倉庫 2)。共布設 10 個土壤監測點(包含 1 個對照點),共采集 15 個土壤樣品(包含 1 個現場平行樣);共布設 6 個地下水監測點位(包含 1個對照點),共采集了 7 個地下水樣品(包含 1 個現場平行)。
土壤監測結論:
(1)土壤污染物濃度與 GB 36600 中第二類用地篩選值、土壤環境背景值或地方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對比情況:本次調查地塊內采集的土壤樣品中 pH 值在 7.18~8.59 之間;本
次采集所有土壤樣品中污染因子濃度與對照點相比未形成數量級差異。
(2)土壤關注污染物檢出情況:本次土壤關注污染物為 pH 值、石油烴(C10-C40)、苯、甲苯、二甲苯、苯乙烯,監測值均未超過《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故本地塊土壤不需要提高監測頻次。
地下水監測結論:
(1)本次調查地塊內采集的地下水樣品檢出因子中濁度、色度、總硬度、錳超過《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14848-2017)IV 類水標準限值。初步判斷與地下水監測井老化有關,出水水質不穩定,與生產因素無關,建議增加監測頻次或對地下水監測井進行排查整改。
其他檢測因子均未超過《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14848-2017)IV 類水標準限值和《上海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與修復方案編制、風險管控與修復效果評估工作的補充規定(試行)》第二類用地篩選值,且與對照點并未形成數量級差異。
(2)地下水各點位污染物監測值與該點位前次監測值對比情況:企業 2023 年 10 月進行過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監測,參考《工業企業土壤地下水自行監測指南(試行)》(HJ 1209—2021),2023 年自行監測僅監測部分特征因子,本次地下水各點位污染物監測值與該點位前一次監測值的相比,地下水監測點位中,特征污染物中硫酸鹽、氯化物比值上漲超出 30%,但檢測數值遠低于《地下水質量標準》(GB14848-2017)IV 類水標準限值。經分析企業的生產工藝及原輔材料,不能排除非企業生產活動造成。建議提高監測頻次。